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也是设立公司的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其一,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其二,公司的名称也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其三,公司的名称也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公司的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
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
法人:法人是指私法上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或者组织。而由于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传统,相应的公法上的法人和私法上的法人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分类。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者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也就是说,法人既可以是其成员变更与其存在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的联合体,也可以是为一种目的并具有为此目的而筹集的财产所组织起来的组织体。前者如公司、合作社等,后者如基金会等。
公法人是依据公法设立并以行使国家权力为宗旨的组织。由于国家不得参加一般私法交易为宪政之一般原则,故公法人在私法领域内的作用远不及私法人。但是公法人作为政治社会中的实然存在,有时非为私的需要而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来,因此各国民法不得不承认其在私法中的地位。例如,国家或者各级政府作为财产所有人、债务人,为了日常工作需要而购买商品的行为等,均离不开私法的支持。但是私法讨论最多、也最具典型意义的当然是私法人而非公法人。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是在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址”,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不同的城市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也不一样,具体应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又称额面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一语,在各国公司法中并不多见。我国是少有的对注册资本有严格界定的国家。在其他一些国家,公司法亦规定资本是登记注册的重要事项,但并未明确使用注册资本这一术语,从实质而言,此种登记的资本额就是注册资本。但注册资本是否应为实缴资本,是否可以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登记注册,各国立法规定则有所不同。
行业
行业: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
股东
股东:股东是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权利的人。凡是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不同,对股东的含义有不同的表述。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在公司成立时认缴公司资本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在设立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发起人)
股东(发起人):我国《公司法》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使用“发起人”的概念,而在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却未使用“发起人”而统一使用了“股东”的概念。严格说来。发起人与股东两个概念不能等同,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常情况下,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出资或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受发起人协议约束,在公司成立后,才具有真正股东的身份。
然而,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除发起人以外,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应有发起人和股东的区分。只不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因此发起人是公司成立后的当然股东;同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法律规定发起人都负有出资义务,所以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成为首批股东。
经营状态
经营状态:经营状态包含营业、停业(歇业)、筹建、关闭、破产等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注册号
注册号:工商注册号指各类市场主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其分配的统一标识代码。
注册时间
注册时间:一般指公司注册日期,即公司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的时间。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变更记录
变更记录: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变化。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于2014年2月上线运行。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经营异常状态等信息。
所有者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实收资本。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2)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投资人投入或其他来源取得,而归投资人享有,属于公积金性质的资本金。它包含资本(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3)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是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的税后利润按照规定进行分配以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可在以后年度进行分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要素是构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要素,习惯上又将这三大要素成为资产负债表要素。
相关法条
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
第二十七条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条 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